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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外公告

  • 作者:Ricky
  • 发布日期:2014-07-10
东方海外宣布,2014年7月10日,将对所有要求在香港支付海运费/其他费用的中国内地(广东,广西,贵州,海南和云南省除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取异地付款费调至如下。此费用须在要求香港支付海运费/其他费用时或正本提单签发或放货前结清。

航线

生效日期

金额

全部

2014年7月10日

港币500/每单

  生效日期:泛太平洋航线以重柜还场日期为准,其它均以装船日期为准。

  其他收货地/目的地的异地付款费将维持不变,详细信息请登陆我司的网站。如有疑问,请电邮或联系客户服务部。 

  特此通知!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