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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东盟升级版原产地规则

  • 作者:Hank
  • 来源:Shipping advice
  • 发布日期:2019-09-21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8月20日,全国各海关正式开始签发“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货物在自贸协定中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的必要条件。升级后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将对原产货物认定的标准进一步放宽,签证操作程序也有所简化,特别是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进行了大幅调整,证书的填制要求发生了多项改变。


1.原产地标准增加了“PE”、“CTH”;
2.证书采用白色A4纸印刷;
3.取消了一份证书最多20项品名的限制;
4.仅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PSR标准中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才会在证书第9栏显示FOB金额;
5.生产商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若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应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

首先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
对于被列入PSR清单的产品,应对照清单中的要求来进行判断,若符合要求,原产地标准选择“PSR”,不满足要求,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无法签发证书。(注意:若PSR清单中对此产品的唯一要求是完全获得,则仍应填写“WO”)
对于未被列入PSR清单的产品:
1.可考虑是否满足RVC标准:若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离岸价格的40%,可以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例如“70%”。
2.可考虑是否满足CTH标准:若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非原产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发生了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原产地标准也可填写“CTH”。

解读!中国—东盟升级版原产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