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作者:Besson
- 发布日期:2021-08-07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
【基本案情】
温州海运公司前身是浙江省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成立于1950年10月,注册资本为1.8亿元。2000年温州海运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温州海运公司涉及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温州海运公司是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在浙江省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发展作出过重要的历史贡献。
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的波动和持续低迷影响,温州海运公司面临的经营形势急转直下,尤其自2011年以来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为使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浙江海运公司等通过采取国资单方提供的资金输血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司得以勉强存续,但公司严重亏损的局面始终无法扭转。为维持温州海运公司经营,国有股东浙江海运公司通过借款等方式,单方陆续向温州海运公司输入资金超12亿元。2015年度,温州海运公司亏损达1.7亿元;2016年第一季度,温州海运公司亏损近0.39亿元。
为了响应党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等号召,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中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海运公司对温州海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温州海运公司的管理人。
2016年10月18日,温州海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就温州海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向债权人报告,温州海运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账款、对外投资、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船舶、在建工程及土地等,经初步测算约2亿元。该次会议对管理人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等决议。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及会后债权人的异议情况对债权进行复核,最终经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共13名,申报债权金额约14.8亿元,确认债权约14.6亿元。
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2017年12月22日,温州海运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2018年1月2日,温州中院根据温州海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温州海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019年6月11日,温州海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依法清算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分配完结,请求终结温州海运公司破产程序。2019年6月27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温州海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充分考量债务人属于典型的大型国有“僵尸企业”。
温州海运公司是温州地区近年来最大的“僵尸企业”,2011年以来处于长期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至2015年底账面亏损累计达4.57亿元。在航运市场形势突变、船价走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为尽可能让温州海运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浙江海运公司采取包括通过国有资金输血支持等在内的多项措施,勉强维持温州海运公司。但温州海运公司多年未能扭转亏损,反而持续性地损耗国有资产,对产能造成负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该案的成功审结对温州乃至全国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
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各类职工的安置问题。
本案债务人系大型国有企业,所涉职工人数众多、情况各异,导致职工安置问题格外复杂。在温州中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主动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及浙江海运公司协商,为温州海运公司职工提供了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如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合理的企业经济补偿,以鼓励再次就业;对老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努力争取到适当的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依法将相应股权的所有者权益清零后对该些职工另行补偿。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分别在预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介入协商解决,为广大职工争取了更大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温州海运公司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成功解决了职工安置的巨大难题。
3.充分考虑债务人作为海运行业的特殊性。
债务人名下的资产不同于一般的破产企业,诸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问题、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问题等,需要法院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人的职能,保障司法拍卖顺利进行。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温州海运公司名下五艘船舶后,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宁波海事法院决定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上对五艘船舶进行拍卖。在温州中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个渠道全面宣传拍卖事宜,针对部分可能的意向竞拍方予以专门通知,并多次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温州海运公司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总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也均经多方协调,得以妥善处置。
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
【基本案情】
温州海运公司前身是浙江省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成立于1950年10月,注册资本为1.8亿元。2000年温州海运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温州海运公司涉及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温州海运公司是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在浙江省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发展作出过重要的历史贡献。
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的波动和持续低迷影响,温州海运公司面临的经营形势急转直下,尤其自2011年以来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为使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浙江海运公司等通过采取国资单方提供的资金输血等一系列措施,使公司得以勉强存续,但公司严重亏损的局面始终无法扭转。为维持温州海运公司经营,国有股东浙江海运公司通过借款等方式,单方陆续向温州海运公司输入资金超12亿元。2015年度,温州海运公司亏损达1.7亿元;2016年第一季度,温州海运公司亏损近0.39亿元。
为了响应党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等号召,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中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海运公司对温州海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温州海运公司的管理人。
2016年10月18日,温州海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就温州海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向债权人报告,温州海运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账款、对外投资、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船舶、在建工程及土地等,经初步测算约2亿元。该次会议对管理人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等决议。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及会后债权人的异议情况对债权进行复核,最终经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共13名,申报债权金额约14.8亿元,确认债权约14.6亿元。
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2017年12月22日,温州海运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2018年1月2日,温州中院根据温州海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认可温州海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019年6月11日,温州海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依法清算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分配完结,请求终结温州海运公司破产程序。2019年6月27日,温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温州海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1.充分考量债务人属于典型的大型国有“僵尸企业”。
温州海运公司是温州地区近年来最大的“僵尸企业”,2011年以来处于长期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至2015年底账面亏损累计达4.57亿元。在航运市场形势突变、船价走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为尽可能让温州海运公司走出困境,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浙江海运公司采取包括通过国有资金输血支持等在内的多项措施,勉强维持温州海运公司。但温州海运公司多年未能扭转亏损,反而持续性地损耗国有资产,对产能造成负担,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该案的成功审结对温州乃至全国清理“僵尸企业”、去产能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
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各类职工的安置问题。
本案债务人系大型国有企业,所涉职工人数众多、情况各异,导致职工安置问题格外复杂。在温州中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主动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及浙江海运公司协商,为温州海运公司职工提供了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如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给予合理的企业经济补偿,以鼓励再次就业;对老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努力争取到适当的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依法将相应股权的所有者权益清零后对该些职工另行补偿。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分别在预审查阶段和审理阶段,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介入协商解决,为广大职工争取了更大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温州海运公司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成功解决了职工安置的巨大难题。
3.充分考虑债务人作为海运行业的特殊性。
债务人名下的资产不同于一般的破产企业,诸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问题、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问题等,需要法院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人的职能,保障司法拍卖顺利进行。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温州海运公司名下五艘船舶后,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宁波海事法院决定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上对五艘船舶进行拍卖。在温州中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个渠道全面宣传拍卖事宜,针对部分可能的意向竞拍方予以专门通知,并多次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温州海运公司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总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也均经多方协调,得以妥善处置。